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明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全县各非营利组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及《清远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清远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指南》予以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2023年5月6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指南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及《清远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清远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二、认定机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的税务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三、认定权限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工作由县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四、工作职责(一)负责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二)接受本级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免税资格复审;(三)负责取消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县级申请免税资格首次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县级申请免税资格复审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将需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提交县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1.经县级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申请免税资格首次认定和复审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可分别在每年5月15日后和9月1日起通过认定机构公开的网站查询认定结果,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附件:清远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docx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2023年5月6日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