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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泰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2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永泰县农村农业局 | 2023-05-12
陈丽芝等5位代表:您提出《关于完善永泰县农村自建房政策、留住人民振兴乡村的建议》收悉,申请建房应予以审批”的建议,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审批建房,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按照《永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樟委〔2018〕68号)进行界定,根据《永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樟委〔2018〕68号)第二条规定,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最后时限不迟于2018年6月30日24时,不能单纯以居住时间作为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标准条件,要以是否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和条件、以是否依法登记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辅助考虑因素,基准日时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根据该指导意见第八条“基准日时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情形并结合户籍所在村的成员界定方案进行界定,感谢您对永泰县自建房政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专此答复分管领导:陈武联系人:郑道远联系电话:18650211273永泰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2日抄送: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府督查室,永泰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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