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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新丰县人民政府 | 2023-05-12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巡查、养护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县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巡查、养护经费和消防训练用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相关部门在编制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设计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的意见,并由供水企业通知县水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消防救援机构,第九条各镇(街)及县供水企业应将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更换、维修、拆除等变更情况及时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应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申请,水务部门和县国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监督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巡查、养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监督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巡查、养护,第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当立即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供水企业,第十八条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和养护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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