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8日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全市唯一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第三条本市运营机构负责组织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第四条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负责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市金融监管局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对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金融监管局与北京证监局建立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合作及信息共享机制,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应当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第十七条运营机构及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开展交易及其他相关活动,第二十一条运营机构应当对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采取有关处置措施,向市金融监管局和北京证监局报送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信息,运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金融监管局和北京证监局,(四)检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