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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送审稿)

汶川县人民政府 | 2023-05-10
附件汶川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第二条汶川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保障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县公安机关加强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和日常使用管理,第十条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开展下列工作:(一)协助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第十一条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组织指挥下可以开展下列工作:(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相关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章招聘第十六条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计划由县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县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应当与拟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四章管理第二十三条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第二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警务辅助人员因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面向特别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或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第四十一条县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由公安机关按照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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