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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台县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灵台县人民政府 | 2023-05-09
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9日灵台县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控制大气污染,第二条禁燃区是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第三条县城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具体为:(一)Ⅰ类禁燃区(严管区)禁止燃用下列燃料: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第五条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第六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第七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第九条禁燃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自觉使用清洁能源的义务,第十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工信、公安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加强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销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统一监管,重点查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监管及查处,工信部门负责禁燃区内拥有锅炉、炉窑的工业企业高污染燃料禁用及清洁能源替换工作,中台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主动做好辖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第十一条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第十二条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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