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澄迈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我局对《澄迈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澄迈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2023年5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澄迈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澄迈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琼科规〔2021〕3号)及《澄迈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2021年修订)》(澄办发〔2021〕18号)等精神,第三条澄迈县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入库培育标准和程序第五条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在澄迈县注册且从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澄迈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工信科局)每年发布入库申报通知,县工信科局自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培育库标准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估,第三章培育措施第七条对进入培育库的企业按照《澄迈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2021年修订)》规定,第九条县工信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定期上门走访、重点帮助辅导,第十三条入库企业须按照县工信科局的工作要求,需在澄迈县正常经营三年以上,《澄迈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澄工信科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