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近日,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已有中华老字号复核和新一批中华老字号认定工作,结合《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我市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合开展已有中华老字号复核商务部认定的第一批、第二批“中华老字号”企业须按照《办法》规定参加复核,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核定企业基本情况、审核企业经营情况、核查企业依法合规情况,二、组织新一批中华老字号申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挖掘遴选一批历史文化深厚、经营管理规范、创新发展能力突出的企业向市商务委推荐,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意愿的企业填写《“中华老字号”申报书》(见附件2),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遴选并通过公示后,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正式推荐函、《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寄送至市商务委,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企业于2023年7月10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完成信息填写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严格做好材料初审和企业推荐工作,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商务委及相关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