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的规定,我局依照《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合肥利木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验收,验收结果评定为合格,现予公示,公示日期为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17日,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合肥利木堂大药房有限公司91340111MA8NF9GP50皖DA5511400王志新王秦瑜王秦瑜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单体零售企业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505号万达亲湖苑35幢商105无特此公示监督电话:0551-63352151通讯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8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