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乳山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乳政字〔2020〕4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差别化用电价格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规定执行,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对我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计划内用水量,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1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三、其他事项(一)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乳发改字〔202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