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第四条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按照集中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组织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第七条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专家评审组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演讲答辩和综合评价工作,第十一条区政府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区政府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550分以上得分居前的组织,第十二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四条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发布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选通知及相关要求,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工作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第五章奖励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对获得区政府质量金奖、区政府质量银奖的组织,第二十五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第二十七条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