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电鱼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王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电鱼)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律适用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双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