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资格权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建房审查审批,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区级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辖区村民住房建设宅基地申请的审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一)宅基地占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的除外),(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条件、拟建房布局和面积标准、建房规划许可及外观风貌、人居环境和村(居)、组审核公示等情况,对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农村村民建房的耕地占用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税务部门征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农村村民通过对原有宅基地拆旧复垦,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每季度将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及勘测定界成果汇总分别抄送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备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