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州司法局、州破产管理人协会: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和《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税〔2021〕5号)精神,经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税务局认定,现将我州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认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在其免税资格有效期内,对其当年符合下列免税条件的收入办理免税手续,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包括:(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做好有关后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