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