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机构与人员方面(一)企业管理者代表未按照公司产品实际情况在质量体系管理中识别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有关要求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规范》中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不符合《规范》中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二)企业现场无法提供并打开软件配置管理工具,无法提供软件更新控制文件及软件更新开发计划书、软件缺陷管理工具及其记录,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中软件版本变更应当与软件更新情况相匹配的要求,但该产品技术要求标示“2.2.3.1嵌入式软件(即记录器端软件)软件标识-软件版本:发布版本为V6.08”,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相关规定,该企业已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上述缺陷予以确认,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企业依法采取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