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研究制定了《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奖励对象)(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竞赛包括: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行业性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专项职业技能大赛,第三章荣誉奖励第八条(世界技能大赛荣誉奖励)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的上海选手、技术指导专家以及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个人、团队,第九条(全国技能大赛荣誉奖励)对参加全国技能大赛的上海选手、技术指导专家以及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个人、团队,第十条(全国行业性、专项职业技能大赛荣誉奖励)对在全国行业性一类、专项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或者在全国行业性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第一名的上海选手及其主要专家教练,第十一条(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荣誉奖励)对在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正式比赛项目决赛阶段金、银、铜牌的选手以及金牌选手的主要专家教练,第四章物质奖励第十三条(世界技能大赛物质奖励)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选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且获得金、银、铜、优胜奖、代表国家参赛的上海选手以及为选手参赛获奖作出贡献的中国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在沪中国集训基地或承担主要集训任务的上海集训基地相关团队、上海选手输送单位相关团队等,第十四条(全国技能大赛物质奖励)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选送参加全国技能大赛且获得金、银、铜、优胜奖、代表本市参赛的上海选手以及为上海选手参赛获奖作出贡献的上海技术指导专家团队、上海集训基地相关团队、上海选手输送单位相关团队等,第十五条(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物质奖励)对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主办的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的上海选手,对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在升学保送方面予以政策倾斜:获奖选手为中职毕业生且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的选手以及在备战参赛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主要专家教练、在沪中国集训基地或上海集训基地相关个人,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铜牌的选手以及在备战参赛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主要专家教练、在沪中国集训基地或上海集训基地相关个人,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的选手以及在备战参赛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主要专家教练、在沪中国集训基地或上海集训基地相关个人,对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金牌的选手以及在备战参赛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主要专家教练、上海集训基地相关个人,对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银、铜牌的选手以及在备战参赛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主要专家教练、上海集训基地相关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