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菏泽市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大力推动医养健康产业发展,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医疗护理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2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坚持量力而行、保障基本,根据试点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口规模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2023年在牡丹区、巨野县、单县、成武县四个县区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将四个县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纳入试点范围,并根据试点运行情况分批次扩大试点范围,2023年试点期间,试点县区35元的筹资标准中,由实行市级统筹时留存县区代管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基金和个人缴纳部分共25元、县区财政承担10元,暂不需要个人缴费,经申请、评估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根据护理需求,按规定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护理服务形式:1.医疗专护,是指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连续24小时长期医疗护理服务,2.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连续24小时长期医疗护理服务,定点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纳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对定点协议护理服务机构的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实行按床日限额管理及结算制度,1.接受医疗专护的,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床日费用最高限额分别为60元、75元、85元,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65%,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护理服务机构标准及范围原则上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一致,并根据城乡居民需求和分布特点,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引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合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参保人员享受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待遇,可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两病”等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停止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以下情形所发生的相关服务费用不纳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承担的;4.非定点管理机构发生的;5.已纳入残疾人保障、军队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协议护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待遇终止手续:1.待遇享受人员死亡;2.自理能力好转,经重新评估不符合条件;3.稽查巡查中被发现不符合条件;4.长期护理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申请评估;5.与定点协议护理服务机构终止服务协议,医疗保障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做好资金筹集、待遇支付、日常管理等经办服务和基金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