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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农业农村局长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县动物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4-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22〕25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等规定,特制定《长沙县动物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附件:长沙县动物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长沙县农业农村局长沙县财政局2023年4月26日长沙县动物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动物防疫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22〕25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等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长沙县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等工作专项经费,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经费拨付等财政财务管理,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动物防疫:包括动物强制免疫和全面免疫疫苗与免疫标识、动物疫病与动物疫情监测采样、动物疫病净化、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过敏反应、应急物资储备、疫苗冷链系统维护、动物疫病防控及宣传技术技能培训、动物防疫劳务补助、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处置、重大动物疫病扑杀、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及防疫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第九条监测采样奖补标准:(一)动物疫病与动物疫情监测采样、动物疫病净化与流行病学调查采样补助标准:禽类30元/只、猪或羊60元/头、牛100元/头,(三)畜禽水产品监测奖励标准:对畜禽水产养殖场(户)积极配合动物疫病与动物疫情监测采样、动物疫病净化与流行病学调查,第十一条畜禽生产重点监测企业(户)补助标准:畜禽生产重点监测企业(户)信息采集补助按800元/年的标准予以补助,第十二条基层动物防疫劳务补助标准:对基层动物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协助动物检疫、动物疫病净化、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采样、无害化处理、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按200元/天的标准予以补助,(三)畜禽水产品监测奖励、动物疫病防控补助在年度内拨付防疫经费时统一进行安排,第十六条突发动物重大疫病扑杀、动物防疫劳务补助、畜禽水产品监测奖励、动物疫病防控补助、畜禽生产重点监测企业(户)补助资金安排方案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同意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后,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专项经费管理按年度实施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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