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建城区范围内禽类交易管理,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销售活禽和生鲜禽产品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市场外活禽商户等交易场所,本办法所称生鲜禽产品是指检验检疫合格的活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禽类产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活禽屠宰和禽类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活禽经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验收工作,县卫健委负责活禽交易场所和人员感染相关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取缔城区范围内定点活禽交易市场之外的活禽经营屠宰行为,建城区范围外从事家禽活体交易的场所应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三)销售活禽屠宰厂的禽类产品应当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或B)、《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销售活禽市场代宰的生鲜禽应当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或B),经代宰的生鲜禽产品应当附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要求的追溯标识,附件:阜宁县人民政府活禽交易监督管理职权清单附件阜宁县人民政府活禽交易监督管理职权清单编号违法行为执法主体违法主体定性条款处罚条款1占道经营综合行政执法局活禽经营者《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第十五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第(四)项2城区农贸市场外经营活禽综合行政执法局活禽经营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第二条《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第二条3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综合行政执法局活禽经营者《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第五十条第二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4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活禽及禽类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5不履行查验义务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第(九)项6餐饮服务提供者购进不合格食品原料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提供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7查处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农业农村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兴办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8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农业农村局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9屠宰、经营、运输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农业农村局屠宰、经营者,运输货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10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农业农村局屠宰、经营者,运输货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11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农业农村局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12活禽宰杀场所排放污水生态环境局活禽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13活禽宰杀场所排放恶臭气体生态环境局活禽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14不服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