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试点与认定第五条省工信厅根据国家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福建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发展重点,适时组织开展“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第六条创新中心试点单位按照创建实施方案组织建设和运行,第三章考评与管理第十条运行满一年的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单位每年底向省工信厅和设区市工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一条省工信厅每三年对创新中心进行一次考评,第四条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试点与认定第五条省工信厅根据国家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福建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发展重点,适时组织开展“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第六条创新中心试点单位按照创建实施方案组织建设和运行,第三章考评与管理第十条运行满一年的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单位每年底向省工信厅和设区市工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一条省工信厅每三年对创新中心进行一次考评,第四条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试点与认定第五条省工信厅根据国家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福建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发展重点,适时组织开展“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第六条创新中心试点单位按照创建实施方案组织建设和运行,第三章考评与管理第十条运行满一年的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单位每年底向省工信厅和设区市工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一条省工信厅每三年对创新中心进行一次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