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作为统筹协同保护工作的日常联络机构,省知识产权局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并适时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沟通,三、加强业务协作(四)推动协同保护相关制度落实,建立专利、商标侵权标准、司法和行政执法证据标准的反馈沟通机制,探索建立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加强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业务交流,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专业技术问题认定途径的科学化、统一化,省知识产权局、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对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督促,共同推进“一圈一带两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作办案、人才培养等协作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宣传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综合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