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内江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的登记管理工作,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作为其住所登记,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集中注册地址服务的相关机构(包括企业类和非企业类托管机构),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第二章托管机构设置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托管机构可以从事市场主体集群注册业务:(一)内江市各级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的商务秘书服务企业,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托管服务,(二)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应符合《内江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第四章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第十二条适用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行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在托管机构住所变更登记之日起30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托管机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住所托管使用协议,(四)集群注册市场主体以托管机构的住所地址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第十八条托管机构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遵守本办法规定及履行托管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内江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定稿).docx文件解读《内江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