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晋城市司法局起草的《关于修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联系方式:0356-2031122电子邮箱:jcssfjlfk@163.com晋城市司法局2023年4月20日关于修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决定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七款,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三、将第十九条中“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备案制”修改为“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电子显示类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十日”,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第二款修改为:“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完整,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