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作出经营评价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管过程,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强化法人责任,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四个阶段,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谈、现场走访、要求整改等措施,并密切监督整改进展,适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第五章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开展差异化监管,采取提高信息报送频率、要求充实风险管理力量、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通报、开展监管谈话、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严防重大风险隐患,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