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县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中建设工作,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和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推进会议,第十条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县政务部门负责招投标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等相关工作,(三)县财政部门负责集中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四)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四)负责工程施工相关的招标采购、现场管理、投资管理、竣工验收、档案资料、项目移交等,其他工程项目由集中建设主管部门确定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大型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做好建设方案、投资、工期等前期工作的论证核算,第十八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项目使用单位会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第二十五条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