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部门于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附件3)统一提交于区经发局兑现奖励资金,企业除提交具体奖励事项的申报材料外,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二)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应用1.获评示范平台和标杆企业(1)奖励标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2.获评示范工厂认定(1)奖励标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4.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1)奖励标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四)鼓励企业技改提升1.市级重点技改项目(1)奖励标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2.省级重点技改项目(1)奖励标准,每个标准展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7万元一次性奖励,修订一项行业标准给予不超过5万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7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3.“质量标杆”认定(1)奖励标准,认定文件(3)牵头单位:区经发局(工信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4.推广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1)奖励标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四、相关事项(一)初审单位应对项目申报企业(单位)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合法性进行认真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