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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2023-04-18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七条旧厂房改造可以采用权利人自主改造、政府整备改造、合作改造等方式分类实施,由镇街政府联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改造方案,由镇街政府联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改造方案,由土地权利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镇街政府签订收回协议,村集体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后交政府以住宅、商服用途出让的,由镇街政府(联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村集体同步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和招商方案进行公开遴选,经公开征求意见、村集体表决、镇街政府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市级会议集体审议后,(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1.对完善建设用地手续不涉及土地征收的,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入市)的方式协议出让给该权利人实施改造,可以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罚(处理)后按土地现状(建设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第十九条对村集体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工改工”项目,(二)对项目符合自持比例、自持年限(自办理房产登记之日起自持不少于15年)且符合第十八条关于工业厂房建设要求的国有土地上工业物业,由镇街政府联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改造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上述旧厂房微改造可凭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批复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行政审批及商事登记有关手续,本细则实施前已按《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65号)批复改造方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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