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包机(含切位)奖励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24时止,(二)旅游专列奖励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24时止,给予旅游企业如下奖励:时间为1晚的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1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2万元奖励,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3万元奖励,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4万元奖励,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5万元奖励,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6万元奖励,(三)组织自驾游奖励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24时止,第三名给予2万元奖励,第十二条旅游宣传奖励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二)宣传奖励从2023年3月8日至10月31日,申报时间为在2023年10月31日之前,第十六条旅游宣传奖励申报时间为11月1日至10日止,递交策划的新产品申请上线截至时间分别为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