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省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在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时的工作单位,省技术发明奖成果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完成技术发明时的工作单位,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当3人联合提名,与提名成果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第二十七条提名单位、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提名意见及相关材料,第二十八条已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科技创新内容不得再次被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三十一条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成果的所有完成人、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前三名完成人,第三十二条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原则上应事先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第三十四条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使用其他单位知识产权,作为省科学技术奖被提名成果完成人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不能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第四十六条异议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提交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专家,异议处理材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评审组织,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提交调查核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