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代章)2022年3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海(水)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加强海(水)上搜救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奖励在我省海(水)上搜救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的资金,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共同负责,第二章奖励的范围、对象和标准第六条奖励的范围是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海(水)上搜救行动,第九条奖励标准如下:(一)对参与特大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4万元/次,(二)对参与重大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次,(三)对参与较大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2万元/次,(四)对参与一般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1万元/次,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第十条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上年度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捐款收入情况和当年海(水)上搜救工作的需要等,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第二十三条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省财政厅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海(水)上险情分级标准按照《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海(水)上搜救奖励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