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龙农(农产品)罚〔2023〕3号龙海市艺强果蔬专业合作社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龙海市艺强果蔬专业合作社93350681MA344FRU67康艺强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白菜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应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漳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版》序号75、违法程度“轻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84元,2.处以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000元的罚款,到银行交罚没款4784元,自收到决定书起15日内交款,漳州市龙海区农业农村局2023.4.7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