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起,自2023年1月1日起,查看政策原文>>>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二)减半征收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常会: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查看政策原文>>>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三)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常会:将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财政部发布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查看政策原文>>>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四)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国常会: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查看政策原文>>>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五)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国常会:将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自2023年5月1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查看政策原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解读评论:延续和优化部分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和优化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是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