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3月27日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14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22〕105号)精神,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通过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过程、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第二章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条件第八条申请汕头市众创空间(简称“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运营的独立法人,4.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公共服务面积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2家,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按要求参加运营评价,第四章补助事项及标准第十五条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补助标准:1.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7.5万元,2.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补助15万元,第十六条运营评价补助标准:市科技局每年度组织开展本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运营评价,第五章申报和管理第十七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运营评价的实施工作,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运营评价申请,第六章提升与发展第二十二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升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