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给予运营企业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园区达到下列条件即可认定为达标文化影视园区:有固定运营场所、场所运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有运营管理企业,对达标文化影视园区的实际招商运营企业(对入驻企业提供租赁场所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本措施有效期内首次达标的文化影视园区跟踪扶持3年,分别对园区的实际招商运营企业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给予开展立项、备案和第一出品方的企业合计10万元奖励(如立项、备案企业和第一出品方企业为不同企业,分别奖励立项、备案企业和第一出品方企业各5万元),再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企业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本条款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达30万元(含)至50万元的补助3万元、达50万元(含)至80万元的补助5万元、达8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8万元,每个剧组住宿费、租用海沧摄影棚(含置景服务)和租用器材(含道具服务)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度综合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摄影棚运营企业,按其年度服务收入(包括摄影棚、影视器材租赁收入和提供场所给剧组住宿及使用的租赁收入)的5%给予摄影棚运营企业运营奖励,每个摄影棚运营企业该条款下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招商运营企业该条款下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