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彭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充规定已于2023年3月8日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彭阳县人民政府2023年3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彭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充规定为切实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被征收户合法权益,在严格执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基础上,一、废止原补偿标准文件废止原《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和征收补偿相关会议纪要,房屋被征收户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最高奖励奖励20000元/户,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纯地被征收户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退土地的最高奖励奖励2000元/亩,三、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房屋征迁安置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临时过渡安置补助600元/户/月,企业和营业房征迁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四、房屋安置补贴标准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和房屋征收后,对已享受房屋安置差价的被征收户不享受该补贴,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新旧标准衔接过度规定《固原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于2022年11月2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针对上述标准公布实施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遗留问题制定如下规定:已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继续按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执行,青苗产值依据《固原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