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了《沈阳市“首贷户”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沈阳市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2023年3月31日沈阳市“首贷户”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29号),第二条对2023年1月1日以后从沈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给予贷款贴息,第四条“首次获得贷款”是指小微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的贷款(以贷款业务办理时征信报告显示为准),第二章贴息对象和贴息标准第六条获得首贷贴息的小微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沈阳市内注册并在此办理缴税业务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第九条对首贷小微企业给予贷款利率贴息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的70%,第十三条首贷贴息申报由贷款银行(沈阳分行及以上)进行操作,各银行机构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通过平台提交符合贴息条件的首贷户名单及贴息材料,第十四条市金融发展局根据首贷户贷款贴息明细表和首贷户名单拟定贴息名单,由市金融发展局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联合开展调查,第十六条各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提交一个贴息资金拨付账户,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银行机构应积极配合市金融发展局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开展首贷户贷款贴息实施工作,按要求提交贴息相关材料,第二十条市金融发展局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对首贷户贷款贴息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不符合发放条件、获得贴息后在首贷合同执行期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