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十二条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