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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容县商务粮食局 | 2022-03-03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相关研究纳入粮食和物资储备科研计划,有关重要研究成果应当适时转化为粮食和物资储备相关标准,第六条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立足实际,对接国际,转化国际先进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十九条起草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等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行业标准由标准化主管单位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编号、发布,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标准及其外文版同步立项、同步制定、同步发布,第二十五条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发布日期与实施日期之间应当留出合理时间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相关方可开展标准试行有关工作,第二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将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所需的人员、技术条件等纳入本单位的业务建设、技术改造和培训工作,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将标准实施的相关要求作为管理考核目标,第二十七条标准化主管单位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收集标准实施信息,对于存在协调性、一致性、规范性及其他技术问题的标准,应当及时开展研究、评估,并纳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标准化主管单位开展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反馈意见建议,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奖励第三十一条标准化主管单位对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的制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标准化主管单位牵头有关司局单位、垂直管理局、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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