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重点评价其提出和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问题、研究制定行业规划标准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重点评价其开展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实践、人力资源服务实践的能力和业绩,将经济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2.完善经济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在符合《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基础上,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引导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附件: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件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经济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2.从事经济领域管理实践工作,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在经济专业领域取得的业绩成果或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2.从事经济领域管理实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