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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3-03-29
省长王凯2022年7月18日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管理,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共同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四条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第三章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第十三条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知识培训、设施维护、情况报告等工作,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第十九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单位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知识培训、隐患排查等工作的指导,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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