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淹没补偿费专指《移民安置规划》核定的、由炎陵圭臬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依据《湖南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协议》(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协议》)拨付给炎陵县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第四条淹没补偿费按规定由县水利局设立“炎陵县水利局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移民资金专户”,第二章资金筹措和计划管理第五条淹没补偿费由项目法人按《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进行筹措,第七条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建设和移民安置的实施进度要求,第八条县抽水蓄能项目协调推进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组织县财政、县水利局、中村瑶族乡、下村乡人民政府、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和移民安置综合设计、综合监理等其他有关单位编制下年度移民项目资金计划,第十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再由县财政局专户拨付至“炎陵县水利局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移民资金专户”,根据《移民安置协议》约定和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及相应委托合同,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淹没补偿费的拨付程序(一)补偿补助类资金:由县水利局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移民安置工作进度和年度计划分类拨付,(二)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类资金:项目实施后,县水利局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年度计划按审核、审批程序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项目实施责任村组,(三)其它费用类资金:由县水利局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建设进度和年度计划按审核、审批程序拨付到有关单位使用,第十七条县水利局和使用淹没补偿费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或配合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