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年度资产清查,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指导:(一)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第二十八条县(市)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违规风险或者管理疏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履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农村债务、村集体专项资金提取使用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就乙方租赁甲方资产(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标的物(一)标的物位置甲方将位于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返还租赁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