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规定,现对《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金规〔2022〕16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一、将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省财政对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和股权融资、证券交易所发债融资进行资金扶持,”修改为:“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省财政对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和股权融资、证券交易所发债融资进行资金扶持”,二、在第四条中增加第(七)项“(七)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其中:辅导备案阶段200万元,正式申报阶段200万元,完成注册阶段400万元”,已完成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补助”,四、在第五条中增加第(七)项“(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条件:1.辅导备案补助条件:在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2.正式申报补助条件: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3.完成注册补助条件:企业成功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不再按阶段受领补助资金,如已受领补助资金超过补助最高标准则不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