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现通知如下: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