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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台山市人民政府 | 2023-03-24
以下统称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由各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一种会计管理制度,第四章财务计划第十四条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度,第五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岗位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应控制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第六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收款收据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以下规定建立健全资金的管理和开支审批制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严格执行“开支计划使用,交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社委会)议事表》内容审核同意签名(盖章)后由财会人员审核记账,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要指导和督促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八章会计核算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监管,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村经济合作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开设账户和核算,村委会出纳员应在每月5日前向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报账,可提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申请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组织清查小组开展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及实际分配使用情况向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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