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2023年度服务型制造示范申请包括省级和国家级示范企业、示范平台,(二)专项条件1.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2.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3)制造类企业上年度年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0%及以上,非制造类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4)近2年每年服务企业家数平均在10家及以上(指为制造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专业服务或综合服务的数量),三、国家级示范城市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应拥有一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四、程序及要求(一)示范企业(平台)申报1.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二)国家级示范城市申报国家级示范城市的申报材料由设区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并完成在线申报,择优选出一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在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基础上,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根据《省经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服务型制造示范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服务便函〔2022〕74号)的要求做好跟踪服务,2.以前年度已入围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单位可直接申请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