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健全企业上市梯队培育机制,鼓励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和《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1、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中国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或境外交易所受理的,2、已报浙江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3、发展势头良好、有明确上市计划,已与中介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合作协议、业务约定书或服务合同,3、2021-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4、企业与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复印件,三、申报方式上述纸质版申报材料应按要求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送至我局,可凭2022年12月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预申报,待完成年度审计报告后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