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信用贷款(以下简称风补贷款)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与新区签订风补贷款合作协议的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第二章管理机制及资金来源第三条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财政金融局牵头负责新区风补贷款工作,(三)新区财政金融局代表新区管委会与合作银行市级及以上分行签订风险补偿信用贷款合作协议,(四)新区财政金融局代表新区管委会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风补贷款合作协议,第四章风补贷款支持标准第十条风补贷款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二)申请风补贷款支持金额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的(含),(三)风补贷款支持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至2000万元的(含),(四)申请风补贷款支持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至3000万元(含)的,调增后总量须在1000万元(含)以内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调增后总量须在3000万元(含)以内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鼓励企业从已获得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申报风补贷款,第五章风补贷款补偿标准第十七条风补贷款补偿资金专门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向新区范围内企业提供风补贷款的本金损失,以及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纳入风补贷款支持范围的担保贷款本金损失补偿,第七章合作金融机构考核及管理第二十三条风补贷款管理机构应加强合作金融机构考核及管理,对排名前5的每家合作金融机构分别授予“年度湖南湘江新区风险补偿信用贷款优秀合作金融机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