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水务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阳江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督、指导、协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组织河砂开采权出让、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等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跨县(市、区)河道采砂涉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河道采砂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许可并颁发许可证,由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可采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管理采区现场,河砂堆放场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航道管理机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意见,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县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河道内采砂、运砂活动及采砂作业工具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一)加强河砂开采的监督实施和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砂开采许可事项的监督实施和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打击非法采砂的工作力度。